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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用汽车产业准入管理制度历史回顾
发布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1145        返回列表

  我国专用汽车产业企业准入管理在2004年以前要求不严,导致了大量生产能力小和技术能力低下的企业进入了这个行业,大量的企业甚至以每年生产几台专用车的规模来维持生存,采用作坊式的生产方式。

  2004年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对新增企业在“投资管理”章节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第2款中分别指出:“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由此规定,对新增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主要有两条,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但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并不好,自2004年5月21日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后,新增企业已达100多家,大量社会资本纷纷进入专用汽车行业,造成行业产能一定程度的过剩。

  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发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本)》,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集装箱运输车和多轴专用车在鼓励发展的范畴。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在全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会议上指出,作业类专用车技术水平与国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运输类专用车由于技术水平和门槛不高,有过剩的苗头。2007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将六类运输类专用汽车纳入限制生产的范畴,这六类专用车主要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

  通知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两年之内可能将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两年之内暂不受理;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2007年底,酝酿已久的《专用汽车及半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次讨论后,基本定稿,近期将对外公示。设计开发能力成为重要衡量指标。《办法》从六个方面对新进入专用车企业进行考核。分别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生产能力、规模、条件;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符合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其中,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以及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是重点衡量指标。《办法》规定,新进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试制、试验能力。参与《办法》制定的专家指出,新增专用车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非常重要,要对这些企业的技术来源进行考核,不具备一定设计开发能力的企业肯定进不来。这样可以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进入专用车行业。引导企业向“专”、“精”方向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和产品同质化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

  可以看到,《办法》办法更规范、严格,从几个方面可以体现: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2000万元注册资本、企业设计开发能力。

  专家解释说,2004年6月,新的汽车产业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就是未进入专用车领域企业的“利好消息”。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新增专用车企业的数量达到近200家,想进来的都进来了。因此,专用车企业数量不可能再猛增。即将公示的《办法》,综合了新的汽车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文件中对专用汽车管理的精神,使我国专用车准入的管理办法更加明确、规范和科学。

  除了对新进入企业设立进入门槛以外,《办法》还规定,此前已列入公告的专用汽车及半挂车生产企业,应在《办法》实施后24个月内提出准入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具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逾期未申请或不具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取消相应的生产资格。《办法》实施后,专用车公告内企业将不再“只进不出”。

  该准入制度是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出的准入管理政策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其基本框架体现了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两个方面的思想。